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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债务分担
离异后仍被判还债
韩某在离婚时,把共同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款项给了丈夫,由其负责偿还给银行。谁料一年后,她被银行告上法庭。2006年12月,山东章丘法院作出判决,韩某仍需与前夫共同偿还债务。
2005年10月,韩某与卢某因离婚纠纷诉至章丘法院。法庭经过审理后,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由卢某负责偿还39000元银行贷款,韩某向卢某一次性支付19500元款项。
2006年11月初,银行将韩某和卢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贷款。原来,卢某并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韩某在庭审中提出,当初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并且自己已经向卢某一次性支付了应付款项,因而该债务已与自己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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