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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08-09-10 21:41: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妻子拖欠货款失踪 丈夫称离婚不付款

  法院判决离异夫妻仍需偿还共同债务

  张女士拖欠王先生19万元货款之后,王先生再也找不到她的踪影。王先生遂拿着单据向其夫张先生讨要,却被告知,他们已经离婚,张女士所欠货款与他毫不相干。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和张先生应共同偿付王先生19万元。

  2006年1月10日起,吴勇杰开始以张女士的名义向王先生购买服装配料。2006年7月6日,张女士拖欠王先生货款19万元。

  本来,每隔5、6天,吴勇杰便会来电要货。可是这次,王先生等了整整三个月却等不到吴勇杰的来电。王先生去电询问吴勇杰。吴勇杰告诉他,张女士已不再需要购买服装配料。王先生想到张女士拖欠自己19万元货款,便立刻拨打张女士的手机,可是提示音告诉他,张女士的手机号码已停止使用。

  王先生感觉不对劲,找到张女士的母亲。但是他没想到,张女士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回家了,只是偶尔有打电话给她母亲,连联系电话也没留下。

  想着妻子欠债,丈夫也有责任,王先生找到了张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张先生说:“张女士是否有向你购买服装配料而拖欠货款,我根本不知道,也与我毫不相干。”张先生还告诉王先生,他俩在2006年1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庭。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虽多次主持调解,但均无结果。

  法庭审理认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先生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关系,被告张女士也参与了经营活动。因此,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拖欠的196278.11元货款应当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但鉴于被告张女士偿还了部分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中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告张女士于2006年7月6日所拖欠的19万元货款认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被告对拖欠原告的货款,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图为2006年7月6日被告张女士与原告的结账单。

  当事人说

  原告:夫妻俩拖欠货款

  被告:婚姻关系已解除

  原告王某诉称:张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2005年4月14日,张先生的雇员吴勇杰开始以张先生的名义向王先生购买服装配料。原告每次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都会由收货人签收原告出具的联泰织造送货单。大部分送货单是吴勇杰的签名,张先生签名的有23单。每张联泰织造送货单上都载有客户名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本单货款、本次来款、以前结欠货款、累计结欠货款金额。可见,该送货单还是结算的凭证。张先生在客户名称为张先生的送货单上签名,直接确认了吴勇杰之前以其名义向他购货的代理行为。

  吴勇杰2006年1月10日改用张女士的名义之前,张先生一直没有通知他要终止吴勇杰的代理权,故他有理由相信吴勇杰仍具有代理权。因此,2005年10月22日至2006年1月10日期间,虽然没经张先生的确认,但吴勇杰的代理行为仍然对张先生有效。

  双方经结算,截至2006年7月19日,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91118.68元。结算后,两被告又三次向原告购买材料2093元,连同原来拖欠的货款,合计拖欠货款193211.68元,但两被告至今没有归还。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93211.68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先生辩称:他与张女士原来确系夫妻关系,但已于2006年1月10日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与张女士从未共同向原告购买服装配料而拖欠原告货款。解除婚姻关系后,他与张女士再也没有来往,更没有合作任何生意。张女士是否有向原告购买服装配料而拖欠货款,他根本不知道,也与他毫不相干。原告将他列为共同被告明显错误。

  吴勇杰与王先生做生意,与他毫不相关,不存在代理的问题。因为,吴勇杰与他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是王先生所说的雇员,而且,他也从来没有委托吴勇杰与王先生做生意。另外,他只与王先生做过几单生意,并已付清货款。他在王先生出具的送货单上的收货人处签名只是确认收到当次货物,王先生将吴勇杰拖欠的货款推到他的头上,实在是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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