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新律师法实施 律师高度关注第33条落实

发表时间:2008-06-04 21:54:2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隔离网,律师心头的痛

    新律师法第33条两句话中的第二句同样令律师欢欣鼓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李心研律师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对此解释,“不被监听”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是听不见。“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李心研律师补充说,“也期望能够真正予以实现。”

    2008年2月10日,正月初四,徐建律师在他的博客中上传了《呼吁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取消“看守所隔离网”》,建议:“全国律师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应该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取消看守所的隔离网及电话”。

    “‘隔离网’在公、检、法、司中只针对律师,很不公平。”许兰亭律师说:“在这样的形式下会见,有的律师担心会被监听。”

  3月6日,《关于在律师会见时取消看守所“隔离网”的提案》成为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吴德立律师提交三个提案之一,在这个提案上签名的,还有十一届全国政协律师委员于宁、何悦、刘红宇、施杰,以及吴德立律师所在的社科30组的部分委员。

  “新律师法第33条直击设立‘隔离网’和电话装置。”徐建律师说。

    “我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议案,得到包括全国律协朱洪超等5位副会长在内的全国105名律师代表的附议。大家一致认为:《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强化部门管理而淡化服务意识,将律师会见室等同于家属会见室,设置玻璃和金属防护网,安装对讲器进行监听,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拆除。”

    现在,根据律师法,看守所的电话录音、电视监控对于律师会见应当束之高阁。因为这不仅关乎律师的执业权利,新律师法第33条在强化律师权益的同时,也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新律师法已经生效,我们期待这部法律中的修改内容能够早一天实现。”这是律师界的普遍呼声。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相关新闻:

·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遭拒 新律师法刚实施即遇尴·新律师法昨日施行 解决律师行业“三难问题”
·新律师法6月起施行 律师会见当事人将不被监听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