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网,律师心头的痛
新律师法第33条两句话中的第二句同样令律师欢欣鼓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李心研律师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对此解释,“不被监听”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得见,但是听不见。“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李心研律师补充说,“也期望能够真正予以实现。”
2008年2月10日,正月初四,徐建律师在他的博客中上传了《呼吁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取消“看守所隔离网”》,建议:“全国律师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应该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取消看守所的隔离网及电话”。
“‘隔离网’在公、检、法、司中只针对律师,很不公平。”许兰亭律师说:“在这样的形式下会见,有的律师担心会被监听。”
3月6日,《关于在律师会见时取消看守所“隔离网”的提案》成为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吴德立律师提交三个提案之一,在这个提案上签名的,还有十一届全国政协律师委员于宁、何悦、刘红宇、施杰,以及吴德立律师所在的社科30组的部分委员。
“新律师法第33条直击设立‘隔离网’和电话装置。”徐建律师说。
“我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议案,得到包括全国律协朱洪超等5位副会长在内的全国105名律师代表的附议。大家一致认为:《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强化部门管理而淡化服务意识,将律师会见室等同于家属会见室,设置玻璃和金属防护网,安装对讲器进行监听,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拆除。”
现在,根据律师法,看守所的电话录音、电视监控对于律师会见应当束之高阁。因为这不仅关乎律师的执业权利,新律师法第33条在强化律师权益的同时,也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新律师法已经生效,我们期待这部法律中的修改内容能够早一天实现。”这是律师界的普遍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