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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实施 律师高度关注第33条落实

发表时间:2008-06-04 21:54:2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李军 摄

  “6月1日以后,我们拿着‘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会见了吗?”

  “这个案子,肯定不行。”

  2008年5月27日,会见犯罪嫌疑人结束后,靳学孔律师与看守所交流新律师法正式实施以后的会见方式,他得到了明确的否定答案。

  6月1日新律师法开始实施,律师界普遍关注“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法第28条—42条)中修改条文的落实,80%以上的受访律师第一个提及的议题,均为新律师法第33条。

  调查权,一点点进步

  2008年5月28日,年近80岁的王工律师因代理案件启程前往吉林省。

    1988年,这位中国第一位律师全国人大代表,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为中国律师立法。

    8年以后,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获得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诞生了。

    评价6月1日生、失效的新旧律师法,王工律师说:“旧律师法偏重管理律师,立法模式中采用‘律师不得……’过多;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权益方面的修改,引起了广泛关注。”

    王工律师特别留意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权的修改。新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取消了原来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须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规定。

    有人评价这一修改认为:实质上进一步增强了律师取证的权利。

    “从法律条文上看,新律师法的进步之处在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独立的,是辩护律师自己就可以决定,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同意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许兰亭说:“这些年,刑事案件辩护率比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律师不愿接刑事案子,因为办理刑事案子风险太大,一不小心辩护律师自己就被关进去了,而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子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调查取证。”

    有的律师却持不同观点。“我们经过研究,感觉律师调查权的修改变化不大”。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列阳律师说:“新律师法在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方面的修改变化很大,会给侦查机关造成一定的压力。”

    “实践中,辩护律师因为调查取证,而被错误追究的现象并不鲜见。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即使法律赋予律师再大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也不敢轻易动用,而只好选择望而却步。”许兰亭律师说。

    “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的问题不解决,律师的调查权只能是形式上的解决。”广西南宁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张树国律师向本报记者表示。

  “哪怕只有一点点进步,我们就要肯定。”王工说。

  会见,律师不再尴尬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似乎总是一个难题,它曾经长期困扰着律师,现在为它感到头痛的是侦查机关。

    “会见权是刑辩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会见权不能有效保证,刑事辩护的展开就丧失了基础。”北京宝华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心研说:“在实践当中,律师会见受阻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我深有体会。在某地不仅任何会见均需批准,而且就算向看守所递交了相关手续,还是需要所长的签字。”

    新律师法第33条新增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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