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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物业费将被收取滞纳金 律师认为是霸王条款

发表时间:2008-04-25 19:06:19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热点解读

    物业费可选

    本次出台的合同对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记者对一些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物业费可选“包干”或“酬金”需公示收支、使用情况

    对于业主普遍关心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文本中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提供了“包干制”或“酬金制”供当事人选择。     

    包干制是物业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享有或者承担,物业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

    酬金制是业主按其建筑面积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所有,由物业代管,主要用于维持物业的必要开支。实行酬金制的,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

    ■“老”物业合同终止不撤走需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物业,老物业擅自撤离或拒不撤离引发纠纷,是近两年物业的热点问题。文本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从而给物业交接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

    原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物业承接的,原物业应当继续按约定提供服务,在此期间的物业费仍由业主按原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物业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或是在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区域的,均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这些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示范合同中还明确的问题有:共用设施收益归全体业主;装修不得乱收费,押金可退还;住宅经商可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物业费;物业不得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物业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或更改用途;入住前服务费不得摊给业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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