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费交滞纳金”条款引发争议:市建委称是为了提醒业主 有律师认为这是霸王条款
■因业主未交物业费,某小区保安挡住电梯门口,禁止欠费业主上电梯。
市建委与市工商局共同起草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
文本经过征求意见、公开论证等诸多环节,前后历时一年多时间,昨天终于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内容不全面、不细化,权利义务设定不公平,标准约定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清楚等问题,引发许多物业服务纠纷。合同中对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物业费收取问题,合同规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或其他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记者计算了一下,100平方米的房子,每月2元/平方米的物业费,逾期1个月不交,滞纳金约是3元。
据了解,《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签订,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的同时上报市建委市场交易管理系统予以公示,由买房人在购房时予以确认,避免和减少业主入住后发生争议和纠纷。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或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通过明确物业服务范围、完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等措施,进一步理顺双方关系。
两个合同文本今起可从市工商局网站上下载。
出台内幕
■市建委:
此条款是为了提醒欠费业主
市建委物业处主任赵成解释说,出台欠费业主“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或重新约定比例)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主要是为了提醒欠费业主和物业公司,避免以后为此发生纠纷。
据赵成介绍,欠费问题是目前物业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之一。过去的物业合同中其实是把滞纳金的问题笼统地归纳到“违约责任”的条款中,没有明确把欠费业主应该承担滞纳金这一问题单独提出。而这导致很多欠费业主补交物业费的时候,不愿意承担滞纳金,这对其他按时交费的业主是不公平的;还出现有的物业公司要求欠费业主承担很高的滞纳金,而引起纠纷。“也正是如此,这次的示范合同,把这条明确单独提出,提醒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注意这个条款,事先对此做好相关约定。”
■物业协会:
业主欠费现象比较普遍
业主欠交物业费是常见的问题。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尚且没有有关此问题的最新统计数据。但一份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3月,北京共有取得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600多家,管理的项目3000多个,小区物业费欠交率平均在20%左右。
记者昨天也从北京市物业协会和多家物业公司了解到,目前,不管什么类型的物业公司,什么类型的小区———不管是高档小区还是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大多数物业公司都遭遇欠费问题,不同的只是欠费多或少的问题。而欠费的原因也都类似,主要原因有开发商遗留问题引起、物业服务跟不上、个别业主自身素质需要提高等。
各方反应
“欠费交滞纳金”条款引发争议
律师炮轰“这是霸王条款”
示范合同中最受关注的条款莫过于“欠费即交纳滞纳金”了。记者采访了一些物业公司、业主及相关专家,他们对此看法不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