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从合同里删掉这一条款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自称参加过《北京物业服务合同》讨论稿的研讨会,他说:“当时没有这个条款,此次公布新增加此条款,我认为这对业主来说非常的不公平。”
“许多业主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把欠费即交纳滞纳金作为条款签订在合同里,非常不公平,我坚决反对,这是霸王条款。”邱宝昌说,目前一些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的约定或物业管理的相关标准,并且尚未厘清相关责任时,业主缓交物业费,不能缴纳“滞纳金”;除此之外,业主若有缓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也不能够缴纳所谓的“滞纳金”。
邱宝昌律师认为,增加这个条款的初衷,可能是物业遭遇收费难。但是物业收费难,应该从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找原因,把“滞纳金”写入合同,只会让业主选择不签,导致合同的普及率下降。物业不能提供承诺的、与业主支付的物业相称的满意服务,造成业主的生活品质下降,将要如何赔偿呢?合同里没有。只是单方面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就违约,还要承担滞纳金,加大了业主的义务,是霸王条款。政府出台的格式条款更应该是秉承法律精神的、公平的条款。邱宝昌认为,“这个条款应该删掉。”
因为《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意味着业主在购房时就必须签这个合同,因此受到合同的约束,这对业主来说也不太公平。
■物业公司:
业主欠费应该交滞纳金
业主欠交物业费是常见的问题。记者昨天从多家物业公司了解到,他们很赞成这一条款。某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催业主交物业费可难了,有了这个,我们催交时至少硬气一些。”也有物业工作人员不是很乐观:“拖欠者要是连滞纳金都不交,也不是没有可能。”
■业主:
赞成反对皆有之
家住博雅西园的网友“纤云漫卷”说,“我的物业费都按时交,虽然我也对物业有很多意见,但我觉得不交物业费解决不了问题,只会恶性循环,如果都不交物业费,小区就变成垃圾场了。”虽然名佳花园物业公司把催缴物业费的通知贴在单元楼门口,但是“碎心鱼”表示,物业公司不解决现有的问题,他是不会交物业费的。
国美第一城的郑先生认为,物业费可以作为要求物业改善服务的一个砝码。因此希望,物业费不能按年提前交,而应按月在月底交。
望京新城的业主表示,物业有要求业主交费的权利,只要是已经提供了合格服务的话。如果提供的是不完全合格的服务,却要业主交100%的服务费用,对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有业主倡议,可以先交认为还算合格部分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物业提出要交滞纳金,业主应该准备更多物业提供了哪些不合格服务的证据,用事实和证据说话,请有关机构来解决。
■房产专家:
业主要有主动交费的观念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季如进昨天听到这个消息后,第一句话就说,“业主不交费,本身就违背了物业合同,就应该交滞纳金。这次公布的物业示范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业主和开发商的参考,更主要的是业主要有主动交费的观念。”
季如进认为,拒交物业费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不但无益于物业问题的解决,还会损害自己、交费业主、物业公司三方的权益以及小区的整体形象、房产价值,对交费业主也是不公平的。不管物业示范合同有没有这条,交费都是全体业主的事情,物业费是属于业主集体所有的,不是物业公司的,业主都应该主动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