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以舅舅送给外甥结婚房的名义,徐国相轻松地收受了20余万元的“感谢费”,他不由得感叹,妻弟黄某和叶某考虑周到,非同一般,自己也不用担心日后查起来有事了。
4 控辩焦点:以婚房名义收房子算不算受贿
2007年1月,到了退休年龄的徐国相虽然从桐庐县政协主席位置上退了下来,但仍然担任桐庐县分水江水利枢纽工程总指挥。同年6月,徐国相听到俞金炳等人被查的风声后,急忙退出了6万元赃款。同年9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他立案侦查,并于9月29日决定将他依法逮捕。案发后,徐国相及其家人退出了赃款,但对黄某以赠外甥婚房名义送的那套房子迟迟不肯退,他认为这不是受贿。这套房子也成了庭审中控辩的主要焦点。
辩护人认为,徐国相的儿子和圆通公司订有购房合同,属正当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房款是黄某垫付的,虽然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徐国相的儿子和黄某之间是借款关系;徐国相的儿子和黄某口头约定,这套房子能够开具正式发票时就还款,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黄某垫付房款是报答姐姐,并非贿赂徐国相。因此,房款不应纳入徐国相的受贿额。
徐国相也当庭提出收受黄某所送房产不构成受贿的辩解,并让儿子和妻弟黄某出庭作证。在庭上,黄某和徐国相的儿子把他们在检察机关所作的证言全部推翻,试图为徐国相开脱罪责。
公诉人对此予以回击,认为徐国相之子虽然和圆通公司订有购房合同,但他4年来并没有履行过任何付款的手续,圆通公司是由黄某和叶某共同投资成立的,并不是黄某一个人的,这一点徐国相之子也很清楚,因此购买该套住房和车库黄某一样要付钱;而且本案的证据显示,房款和车库款的确是由黄某所支付,既然徐国相的儿子没有支付相应的价款,当然不属于正当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公诉人指出,行受贿犯罪的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揭开这个形式上由徐国相的儿子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事实上由黄某全额支付房款的面纱,恰恰证实了徐国相受贿的事实,即黄某将该房子、车库送给徐国相给儿子当婚房的事实。
公诉人认为,黄某、徐国相的儿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法庭应当采信。黄某在检察机关曾作过三份证言,均表述是为了感谢徐国相在该小区开发时的帮忙才送房子给他儿子当婚房的,均未提及房款是借给徐国相的。黄某的证言也得到了与本套房子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叶某证言证实。徐国相也多次对检察机关供述:“我觉得圆通小区的房子和车库是因为我帮了忙所以才送给我的。因为尽管是姐弟,但仅仅是亲戚他也不会送一套房子给我。”徐国相的儿子也曾向检察机关证实,未提出该房款是由黄某先垫付的。
法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徐国相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受贿所得财物包括那套房子全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