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介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宁购房款23万元,江苏省建行、公证处以及担保公司要对中介公司返还房款不能给付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这是我国首例中介公司挪用房款,银行、公证机关等部门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南京房产中介管理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该判决不仅帮受害市民讨回了损失。更重要的是它明确了二手房交易中不规范操作机构要负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是实际挪用人,但如果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尽到审核监管责任,中介公司根本不可能染指到房款。此案的判决,将促使所有的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在房屋买卖中严格履行职责,从而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亚生)
□以案说法
立法:保证二手房交易者的权益
亚生
目前,我国有关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据有关人士介绍,虽然关于房屋中介的法律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对房产中介相应行为的规范,然而,这些法规对于中介行业存在的具体问题针对性较弱,即使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其中也没有关于购房款管理的相应规定。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321号文,强调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管责任,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未设定任何义务,也就是说,房屋中介是否利用流过手中的钱财牟利,全凭他们的自觉。
当法律监管缺失的时候,中介商当然不愿意放过巨额的现金流中蕴藏着的巨大商机。于是截流这些本该是业主的钱财,用来炒股、放贷就成为某些中介公司的生财之道。据南京市房产部门的一位官员披露,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时,往往都从房产中介公司借贷,短期月息都在10%到20%。房产中介之所以有钱可贷,就是因为有这个巨大的现金流。
房屋中介如果拿着他人的房款炒股或放贷是风险极大的投资活动,一旦借贷的资金链断裂,或股市出现波动,本小利大的房产中介公司当然会破产了事,而受损失的只能是售房者。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但单凭这一点是不能保护售房者利益的。
此案中,林宁也想到向警方报案中介公司挪用房款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警方在刑事立案时也显得顾虑重重。
法律的缺失,必然导致管理的混乱与无序。目前,房产中介从事房屋交易,工商局可以管,房产局可以管,但由于法律规定得不明确,很容易造成管理的真空地带,甚至出现消费者不知向什么部门投诉的现象。
中介公司挪用业主房款,有关房管部门也只能“停止其交易资格”,而对那些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使得交易者上当受骗的房产中介的监管和处罚更是难以做到。
南京大学法学专家呼吁,我国应该立法管管二手房交易了,别让法律的缺失影响了方兴未艾的二手房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