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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被中介挪用 法院首次判银行、公证机关连带赔偿

发表时间:2008-03-04 20:44:11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南京房主林宁委托中介公司售房,交易中涉及中介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公证机关等多家单位。

当林宁和买方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到中介公司领取售房款时,中介公司已将包括他在内的300万元售房款挪作他用,无力偿付。

林宁认为在交易中,除中介公司外,银行、担保公司、公证机关存在重大过错,将其一并诉至法院……

时下,我国二手房交易市场不断扩大,房屋中介公司应运而生,但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中介公司和与二手房交易有关的相关部门作出详实、具体的法律规定,二手房市场管理的混乱与无序便难以避免。一些中介公司挪用他人房款进行其他经营亏损,造成无法兑现售房者房款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天刊发的案件就是一例。

加快规范二手房市场的立法步伐,已成为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维护诸多房主合法交易利益的当务之急。———编辑手记

2008年2月2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向笔者介绍了近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起中介公司挪用业主房款案。法院除判决中介公司按时返还原告房款外,发放住房贷款的银行、对贷款进行担保的担保公司、对买卖双方进行公证的公证处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我国首例因发放住房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因未尽注意义务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这对规范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卖房2007年5月,家住南京的房主林宁准备将自己原来居住的房子卖掉,重新购买大房。

2007年5月中旬,他来到南京市南京融众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中介公司)登记卖房。几天后,中介公司业务员打电话告之,一位叫周小平的买主看中了他的房子。

2007年5月28日,林宁、周小平、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周小平以39.6万元价格购买林宁的住房,房款三次付清,其中23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由中介公司协助周小平办理银行贷款,中介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将房款付给林宁。

按照法律规定,购买房屋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担保手续,中介公司将林宁、周小平带到南京一家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担保公司拿出《交易服务委托协议》、《贷款划款委托协议》、《贷款合同》、《个人划款承诺书》等一系列空白文书让林宁和周小平签字。林宁问,为什么不将合同内容填写完毕再签字?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这只是办理贷款的形式而已,签字后担保公司保证其能拿到购房款。

在与担保公司签订的空白文书中,有一份双方同意将按揭贷款划入中介公司账户协议的空白公证书。按照法律规定,公证事项必须公证员在场,而林宁和周小平自始至终就没看到公证员。房屋买卖双方就这样在上述文件中签了字。

数天后,中介公司业务员告诉林宁:银行已将周小平购房贷款批下来了,已经划到了担保公司账户,担保公司又依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转至中介公司,你赶快依照《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完后,23万元购房款将由中介公司交付到林宁手中。意外

第二天,林宁与周小平到南京市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林宁来到中介公司提款时发现,许多和他一样前来领取房款的业主堵住了中介公司的大门,公司一位负责人在不停地解释:“暂时没钱!”

“我的银行贷款不是刚批下来吗,钱哪里去了?”林宁来到中介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质问房款下落。经理如实相告:2005年,公司前任法人代表利用业主买卖房子的房款在公司账户上会有十多天的滞留时间,便从资金中提取300多万元用于其他交易,并采取用后收的房款填补、偿付前面的资金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隐瞒。谁料300多万元资金提走后毫无收益,于是出现资金亏空……公司四处筹措资金还债,但仍有300多万元无力偿还。诉讼

2007年8月1日,买主周小平手拿已经过户到其名下的房产证找到林宁,要求他依约如期搬离。林宁却以还有23万元房款没有拿到为由不肯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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