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房款被中介挪用 法院首次判银行、公证机关连带赔偿

发表时间:2008-03-04 20:44:11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一个要搬进,一个不肯搬出,双方争执得不可开交,多次发生肢体冲突。

为讨回自己的房款,林宁和众多受害的业主向南京市警方报案。然而,这种挪用业主房款的行为到底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警方一时难有定论。

于是林宁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准备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接受委托后,律师通过调查发现中介公司账户根本没有资金,而且其已被南京市房产部门勒令停业整顿,这意味着即使林宁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律师在搜集相关证据时发现,贷款银行、公证处、担保公司在该起纠纷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之处,是导致林宁卖房房款最终被中介公司挪用的原因之一。

2007年9月5日,林宁将中介公司、江苏省建行、南京市公证处、担保公司一同告上南京市白下区法庭,要求公司偿还售房款23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9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林宁认为,建设部和人民银行2006年12月联合下发的321号文《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银行发放的房屋贷款只能通过两种方式:1.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入借款人账户;2.按约定将款项划给售房人,并且只能通过专用资金账户来完成交易。本案中,建设银行将款项发放给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账户违反上述规定,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公证处未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在公证员未到场的情况下,违背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具公证书,导致原告财产损失。

江苏建设银行辩称:放款行为是依据《划款承诺书》进行。江苏省建行根据与周小平的约定将银行贷款划至担保公司,至于担保公司如何将上述款项转入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如何转移、挪用上述款项与建行无关。原告所称321号文的意旨在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市场行为,强调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管责任,但对从事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未设定任何义务。银行认为,目前我国房产交易中还未出现因中介挪用或者卷款逃匿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先例。

公证处辩称:原告不能得到售房款是被告中介公司造成,公证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表示:将贷款划入中介公司账户是林宁和周小平在划款承诺书上签字同意并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担保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321号文并非部门规章而是内部文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应当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判决

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时发现,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公证处、银行之间均是稳定的业务工作关系,中介公司揽到业务后介绍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收取购房人的有关费用后,再与公证处分成。

日前,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各被告在共享相互资源基础上各谋利益的同时,应对接受其服务的客户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宗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321号文件作为商业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担保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受托、贷款、担保、公证活动的政策要求,凸显了银行、担保公司、房产中介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所负有的特别注意义务。

房款划给担保公司虽然有交易市民签字的协议书,但银行既未就此向交易市民审核,又对担保公司没开设房款专用结算账户放任不管,银行存在过错。

公证处公证员未亲眼看见交易市民在承诺书上签名,未亲自办理该公证事宜,违反了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在客观上导致了中介公司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后果,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