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伪造判决书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新华视点”记者 郑天虹毛一竹
不允许挪用的社保基金被拿去投资,导致亏损308万元无法收回;本该追究责任的公务人员逍遥法外,却有司法人员伪造判决书对“窟窿”资金进行“依法核销”。
这就是发生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的荒唐事。经举报,经手伪造判决书的县法院副院长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事件背后,究竟是法官个人行为还是当事人集体行为?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政府明令禁止,官员明知故犯
记者调查发现,1996年以前,东源县社保基金总共借出600多万元。借款单位多数是与当地政府“沾亲带故”的企业或机构。
这些钱,有的借给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企业,如县社保实业公司、县劳动局劳联公司分别借款30万元、49万元,其后这两公司法人代表不知去向;有的借给了“国字头”企业,如康泰制药厂借了50万元解决配套生产资金缺额问题;河源松香厂、河源水泥厂分别借了10万元、88万余元;有的被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如河源市劳动局挤占挪用17万元,县劳动局下属单位挤占10万元用于建设培训设施。相关会议纪要显示,借款企业纷纷亏损、破产或关停后,东源县社保基金共有11笔308万元无法收回。作为一个欠发达农业县,这是一笔不小的资金。
被人举报后,记者向时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核实,得到的答复是:“当年对社保基金的管理没有那么严格,拿出部分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是政策允许的行为。”然而,记者查询文件发现,早在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指出:“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所谓的保值增值方式仅限于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可见,东源县相关部门挪用社保资金的行为,是违反上述国家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领导授意,核销违规资金
鉴于社保资金挪用存在严重隐患,2001年,广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02年底前完成清收工作,不得拖延。
然而直到2010年,东源县仍未完成这一工作。于是,上级领导要求将“窟窿”资金以超过诉讼时效及无法收回为由进行核销,并将清理工作期限再次放宽到当年12月底。
作为清理工作成员单位代表,东源县法院副院长刘伟华在一次工作会议上被布置了一个“特别任务”——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使挪用的社保基金具备依法核销的条件。会议纪要显示,清理小组组长指示,如果能够依法核销,就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当时我提出,时间不够,司法程序走不完。但上级领导让我‘想想办法’。”刘伟华说。据了解,前期工作流程结束、材料交到法院,已经到了11月。
情急之下,刘伟华想到了“伪造判决书”。举报人向记者提供了五份“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0)东法民二初字”第93号至第97号。判决书显示,以东源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为原告,被告分别是东源县劳动局劳联公司、东源县社保实业公司、东源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东源县兴信服装公司4家借款企业,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清偿欠款,总额130多万元。东源县法院审判员刘伟华以5宗借款合同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全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经调查,东源县法院当年立案案号止于“第90号”,上述判决书均无法查到。刘伟华也承认,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共伪造了8份判决书。这样一来,将那些被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就成了“依法核销”的“烂账”,有关当事人也可以逃避责任追究。外借的社保基金究竟是真亏损还是假亏损?有没有人渎职犯罪,有没有人中饱私囊,种种谜团一笔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