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共同利益类特定关系人分为:存在共同财产关系的关系人和一方是财产关系另一方是非财产关系的关系人两类。共同经济利益类特定关系人。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同时,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将单纯的朋友关系认定为共同利益关系或是机械地将财产关系等同于利益关系的做法都是欠妥当的。受贿犯罪是非法收受财物的犯罪,必然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财物、共同利益的行为,便不会存在受贿犯罪。共同利益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关系人之间存在着同乡、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他们利用亲情、友情把彼此间的距离和关系拉近,利用私交进行隐秘的权钱交易。这样一来,使得这些关系带有了明显的经济利益色彩,这就是共同利益。由于特定关系人的动机不同,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不一定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关系,还可能存在通过其他关系谋取经济利益的关系,例如共同财产关系人。共同财产关系人主要表现为通过受贿犯罪共同占有财物的人,具体包括共同财产的占有人、使用人等。这里的共同财产不以法定登记为形式要件,只要受贿的共同利益关系人获得不正当好处,导致共同财产增加即可予以认定。
一方是财产关系另一方是非财产关系的关系人之间多是一方为官,一方为商的官商互补型关系,如河北省李真和吴庆五,一人在官场,一人在商场,官商勾结,彼此支持,各取所需。 他们之间存在着金钱纽带,存在着共同利益关系。这种人便可以成为《意见》规定的特定关系人或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1、认定特定关系人的标准。认定某主体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关键在于该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身份和共同利益关系。某主体是否具有《意见》所规定的特定身份,可在对该主体的社会关系进行客观调查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在认定共同利益关系时,首先应当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同乡、同学、同事、朋友等关系,这是他们相识的基础。其次是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通过对特定关系人取得财产和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进行往来,特别是行贿方给予关系人财物理由的调查,从而认定共同利益关系。
3、认定特定关系人的方法。
(1)对于义父、义母、干儿子、干女儿、盟兄弟姊妹等关系的认定。由于义父、义母、干儿子、干女儿、盟兄弟姊妹是本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形成的群体。他们之间来往频繁,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在社会中具有公开性,在取得其他知情人证言的情况下即可认定。
(2)对于情夫、情妇关系的认定。所谓情夫、情妇是指男女二人,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仍长期保持性爱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男方为女方的情夫、女方为男方的情妇。司法实践表明,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且双方不会轻易承认,此类关系的认定多是在国家工作人员被查处后,情夫、情妇关系才逐渐浮出水面,进入人们的视野。
此外,区分情夫、情妇关系与通奸关系是有困难的。双方性爱关系保持的时间、次数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这些都是认定情夫、情妇关系所面临的问题。认定情夫、情妇关系可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存在包养关系的可以认定为情夫(妇)关系,即一方为婚外异性提供金钱、房屋等并与之长期保持性关系即可认定为包养,从而认定存在情夫、情妇关系。
通过调查证实双方长期同居、一方生活挥霍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为对方提供、住房等生活条件亦由对方提供,这样也可以认定存在情夫、情妇关系,继而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