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开始未转让股权后来又登记转让的情况下,登记行为可以视为是对未实际转让股权的一种事后追认,具有溯及力,即先前的收受干股虽未实际转让,但同样具有转让之效力。所以,本案中甲受贿干股数额应认定为100万元,而不能将正常的市场涨幅20万元作为受贿干股数额。综上分析,甲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14万元,包括全部的分红所得。
三、登记股值与转让股值不一致,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南宁刑事律师]实践中,因登记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登记转让股值与实际转让股值不一致,即出现两个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表明,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抗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发生股权转让效力。所以,当登记股值与转让股值不一致时,如果确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登记转让股值系实际转让股值,则以实际转让股本金和所分红利计算受贿数额;如果有证据证明未登记转让股值,但未登记转让证据与登记转让证据无法充分排除其一的,则以数额较低的认定受贿数额;如果无法查明是否登记转让股值,则直接以登记转让股本金和所分红利计算受贿数额;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但又无法查明是否登记转让股值的,则以所分红利计算受贿数额。但如果登记转让与未登记转让指向的不是同一受贿事实,则应将登记转让股值和未登记转让股值以及所分红利一并认定为受贿数额。
四、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的认定
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属于动态、即时的价格反映,因股份价值受公司业绩、经营状态等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化,在认定中尤其注意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价值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能在产权市场进行交易,不存在市场价格。实践中,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将出资额作为股权价格的计价依据。此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则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大大脱离实际。
2.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即先计算出转让股份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然后由有权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用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得出公司净资产,再用公司净资产乘以转让股份所占比例计算出股权价格。这种方法理论上较为科学,但是计算起来不仅复杂,而且数额不易确定,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3.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负债的清理核实,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但审计、评估是在一定的前提下得出的结果,有一定的局限性,况且根据不同前提假设,得出的计算结果有很大的差别。
4.通过拍卖、变卖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更大程度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拍卖、变卖中转让方和收入方无法进行更多的直接沟通,不利于他们之间的磋商和意思表达。况且,拍卖、变卖时也存在信息获得不充分的可能,使得价格未能真正被发现。
若采用单一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方法,或繁或偏。因而,司法实践中,应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并以行贿、受贿双方约定的股价作为补充和参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价值的认定。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一般采取股票的形式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刑法上,关于股票价值认定存在四种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