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关于以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房屋设定抵押的问题
以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房屋设定抵押属于房屋期权抵押,对设定此类抵押必须严格把关,其一是该承包合同必须是符合建筑承包管理规定的有效合同,且该合同之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这一条件实际上也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换言之也是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之一,具体这一条件对于抵押权人在实现其抵押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二,所设定抵押的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是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房屋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因为如抵押的是不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合同,在实现抵押权时往往会因为无独立使用功能而造成执行中不可分的困难而陷入僵局。其三,对于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监管,预售款要专项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抵押贷款,这也是一条切实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措施,当然在抵押人用预售款清偿建设工程抵押贷款的同时,应注销相应金额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