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地产律师:债务人以房产做抵押担保但未约定担保范围,如何理解该抵押的担保范围?近期,本站律师接受众多网友咨询上述问题。本站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以房产做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南宁房地产律师:熊潇敏律师 党永鹏律师 ;联系电话 13878124891 15177939026)
其一,主债权。主债权又称为原债权、本债权。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它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因此,主债权是抵押担保范围最核心的部分。
其二,利息与迟延利息。这里的利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应当支付的利息。利息包含了法定的利益和约定的利息。迟延利息指的是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理所当然属于房产抵押担保的范围。
其三,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因为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其四,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其五,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一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