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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详解:抵押变更登记是否改变抵押权实现顺序?

 

发表时间:2013/3/6 10:40:5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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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在民间借贷中常常会因为债务人借款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对于同一不动产上先后设立了两个抵押权的,如果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那么是否就意味着登记在后的抵押权顺位序升?

  第一、债权数额减少的抵押变更并不是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可见,我国抵押权以登记的先后行使优先权,抵押权变更采取次序升进原则,其重点在于顺位的变动,而不是债权数额的变更。抵押权次序变更需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各抵押权人的协议; 2.须经利害关系人同意;3.须经登记,才发生效力。而债权数额减少的抵押变更,不涉及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只需抵押人和办理变更的抵押权人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就能生效,不需要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

  第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时间晚于后位抵押权人并不意味着其抵押权顺序变更为后

  按照法律规定,在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拥有优先受偿权,在后的抵押权只能在在先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后有余额的情况下才能继续行使优先权。《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而在先的抵押权办理债权数额减少后,不但没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让在后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得到提高,若以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就认为其为后顺序,对在先的抵押权不甚公平。

  综上所述,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就意味着其为后顺位是不合理的,应该保持在先的抵押权的顺位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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