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适用长期以来,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的比例,而大多数的债务人在借款时都约定了分期还款。由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的情况较为普遍,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都是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审判实践中也是按照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支持权利人要求归还到期债权的请求,对未到期的债权,一般要等到期后权利人才能主张权利。那么,对于约定分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未履行到期的还款义务,债权人对未到还款期的部分能否按《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责任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呢﹖
本人认为,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其行为表明其将不能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根据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和合同法的精神,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债务人一并偿还未到期的债务。
首先,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来看,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为:1 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的义务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2 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必须是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3 当事人一方必须以明确、肯定的方式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4 合同必须合法有效,这是构成预期违约的前提要件。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①合同必须合法有效。②当事人用行为表明不履行的义务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当履行的义务。③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这段时间内。④当事人一方虽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但是其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⑤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使对方预见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
其次,从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来看:1 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后者表现为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违约形态。2 两者侵害的利益不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债权。3 造成的损害不同,预期违约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而实际违约造成的是实际利益的损失。
第三,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既包括出借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也包括出借人为公民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因此,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也完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其行为对到期债务而言是实际违约,对后期债务而言构成预期违约。对于分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长期以来几乎都是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处理的,即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仅处理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权,则须等到期后另行主张权利,这种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的做法,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注意预期违约规定的适用条件及其效力,正确、灵活适用预期违约这一责任制度。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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