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例}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能否胜诉?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640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王某签字的借款合同一份。王某则称,他曾向李某提过借款640万元,但该笔钱款并没有实际交付,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考虑借款合同的 “实践性”,法院对640万元巨款是否实际交付作了重点审查。李某的代理人陈述: 640万元都是现金交付,其中300万元在工行卡上,向案外人借了220万元,余款是向其他人融资,但是法庭查明工行仅有取现120万元,还有198万元是消费而非取现,对此李某的代理人回答是由于大额取款受限制所以通过消费的形式取现。针对法庭询问640万元的具体交付情况,李某的代理人陈述640万元的巨款全是装在6个蛇皮袋和1个马甲袋内,在停车场交付给王某。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首先, 198万元是通过消费套现的说法不可信,原告李某既然能取现120万元就说明大额取现是允许的,一般情况下进行消费套现还要倒贴一定的手续费,原告在可以大额取款的情况下,如此大费周折,不符合常理。其次,关于李某在停车场交付6个蛇皮袋和1个马甲袋的640万元巨款的陈述,法庭认为也不可信,停车场是公开不隐蔽的场所,且640万元的巨款难以清点。法院要求李某本人到庭陈述,但是李某却一直没有出现。因此,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没有将640万元实际交付给王某,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法院一般会主动审查钱款交付的情况。故如需出借大笔金额,出借人应当保存交付的证据,谨慎采用现金交付。因为现金交付的证据难以采集和保存,采用银行转账则可通过转账凭条证明交付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