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立条件: 1、 必须有三个以上职工股东发起人(含三人); 2、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其中职工股东出资不得少于51%; 3、 股东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50%,最低不少于10%; 4、 改制企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吸收其他法人,个人入股,但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50%; 5、 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出资的,应提交投入资金为个人财产的财产分割书。 (二) 所需资料: 1、 企业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指股东之一)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3、 企业章程(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名称不得称“公司”,转制企业名称原称为“公司”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暂保留原名称一年; 5、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需评仨的,应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文件); 6、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计生证复印件); 7、 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非广州户口还应提交1年期限以上的暂住证、自然人股东提交计生证); 8、 载明企业董事(企业设董事会才须提交)、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和身份证明; 9、 企业住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10、 经营项目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工商红盾网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11、 改制企业还应提交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报告、国资办批文),并应在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