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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从本案看特定诉讼承继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6/9/9 18:46: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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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受让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准许

  相比于一般诉讼承继,民诉法解释对特定诉讼承继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必须由受让人申请并经法院准许,作为转让人的原当事人申请变更当事人,也不符合法定条件。

  (三)法院应对诉讼承继作出裁定

  因诉讼承继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转移后的程序问题,符合裁定的适用范围,故,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四、特定诉讼承继的法律后果

  根据诉讼承继主义的要求,新的当事人是继续原当事人的诉讼程序,而不是使诉讼程序重新开始,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新的当事人承担,原当事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仍然有效。因此,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张某同意,李甲将其权利义务转移给李大甲,李大甲亦向法院提交了变更当事人的申请,故,本案因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引发了当事人的变更,属于特定诉讼承继,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变更李大甲为本案被告,李大甲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诉讼攻击和防御,并就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进行辩论。

  作者:彭剑辉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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