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因投资农产向某农业银行借款10万元,以丁某的房屋抵押担保,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王某借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款,农业银行因此起诉王某、丁某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抵押担保合同并非丁某所签,法院认为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判定丁某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几年后,丁某因此合同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该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分歧】
对于丁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受理,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受理丁某的起诉。前诉在判决前的说理部分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认定某农业银行与丁某不存在抵押担保关系,前诉对该担保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对当事人、受理法院等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是一种既判力,前诉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对法院已认定的法律事实提起诉讼,因此不能受理丁某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受理丁某的起诉。后诉在实体上虽然存在否定前诉所认定事实和裁判结果可能,但两诉所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后诉诉请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裁判结果之中,两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受理丁某的起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虽然前后两诉都是合同纠纷,但又不完全相同,前诉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基于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法律关系,虽在判决书的事实依据部分已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但未在判决结果中判定,后诉诉请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是确定合同效力纠纷,后诉和前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丁某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因此可以受理丁某的起诉。
(作者:刘卫兰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