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夫妻双方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当然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虽然在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任何一方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必然存在着许多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个人责任。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有独立的人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婚后双方组成家庭,利益共同点更多,但不能简单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依旧保持着各自独立的人格,对各自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保证行为本身具有的相对性、人身特定性、无偿性和从属性等特征,使其有别于一般的日常生活需要,是依附于夫或妻独立人格产生的特殊债务。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保证,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夫妻共同受益,另一方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刘明敬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