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起诉只写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能否支持?

 

发表时间:2016/9/7 10:13:5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4年4月至5月,原告曾某某、陈某某、张某、廖某某分别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造的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某花园商品房,交房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前。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清了房款,但被告逾期未交房给原告。2015年9月,四原告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内容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3、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给原告。

  【争议】

  合议庭在评议时,对第二、三项请求意见一致,但在评议诉讼请求第一项时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理由: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原告可选择解除合同,要被告退回交房款;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被告交房,原告选择要房,被告就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种意见,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理由:首先,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对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根据;其次,该请求是抽象的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最后,该请求没有执行内容,判决了也无法执行,达不到诉请目的。

  【判决】

  合议庭采纳第二观点,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评析】

  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对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被告逾期交房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不是解除合同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解除合同的事实和行为,即请求无事实根据;其次,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抽象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几十条条款,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等多方面,单单原告方享有的权益,就有被告必须按时交房、质量合格、手续齐全、通路、通水、通电、通邮等等,合同履行中有不符合约定的,均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要具体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是抽象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即无法律依据;最后,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没有执行内容的请求,执什么,履行起止时间,均没有明确,就是判决了,也无法执行。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更无执行内容,该请求肯定得不到支持。

  南宁律师提示:老百姓交了房款,要被告交房继续履行合同,天经地义,问题是原告选择了走法律程序,必须按法律规定进行,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其实,诉讼请求出现欠缺,可通过变更完善,达到诉请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原告可通过变更第一项请求,达到维权目的,但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没有提出变更,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作者:邝鑫森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南宁最专业的商品房纠纷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南宁最专业的商品房纠纷律师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横县横州镇某村委合同专项(已委托)
·8月13日熊潇敏律师在博白县法院开庭·6月5日熊潇敏律师在扶绥法院开庭
·张某矿权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已委托)·10月24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来宾中级法院开庭

 
上一篇南宁律师:本案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一篇南宁律师:签订租赁合同未履行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