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房东收回店面是否要向承租人支付店面转让费

 

发表时间:2016/7/8 16:05:3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3年6月,王先生与某单位签订了店面租赁协议,该单位将其所有的位于路边的底商出租给王先生,租期为3年,并约定按季度支付房租。2016年3月,某单位为了方便管理将自己在马路边一排的店面以整体方式租赁给了刘先生。刘先生在获得租赁店面的使用权后就向原租户称,以后的租金均由刘先生收取,如不愿再租的可以选择不续租,因为其已将整排的店面都租赁下了。王先生等原租户不服,认为房东在店面未到期前就将店面租赁给第三人,其行为本身就构成房东本人向承租人转租了承租人经营的店面。因此,虽然店面是房东的,但房东仍应该向原租户支付转让费,毕竟王先生等人之前从上手转过这个店面时付了不少转让费,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分歧】

  关于房东是否应向王先生等人支付转让费,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付转让费。按照商业习惯,在租赁期间内店面转让,转让人均会收取转让费,且接手者均会支付,只是转让费价款随双方商榷而已。因此,商业习惯应当遵从,且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完全可以参照商业习惯。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付转让费。因为本案中房东只是以实际行动告知了承租人,在店面租期届满后将不再租赁给现在的承租人,其实质是提前通知现在的承租人,租期届满收回店面,且房东的行为也未对现在的承租人造成任何损失,并且按照习惯,房东不想把租赁物租给承租人只需要提前告知。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转让费,我国目前法律对此并未进行规定。笔者同意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以空店形式或者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因此,从此概念来讲,店面转让费应包含以下几个特征:租赁物在原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意转让店面且与房东以外的次承租人达成转租协议,并经房东同意;转让形式可以空店或连同生意一并转让。故如果承租人在店面到期前想转让店面且与下一个租户达成一致并经房东同意才有可能存在转让费,如果是房东要提前收回或者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租与第三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此时承租人完全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普遍认为店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转让费可以看做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予支持。但本案中,房东是收回店面,此时承租人对于房东来说当然不存在优先续租权的概念,因为店面本身就是房东的。

  总之,本案中房东的行为更符合到期收回店面,而不是转租本身就属于房东自己的店面,因此要求房东支付店面转让费不符合常理。

  作者:陈科凤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南宁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7月30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李某租赁合同纠纷(已委托)
·3月23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贵港港北法院开庭·承租人擅自加盖建筑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8月21日熊潇敏律师在贵港中级法院开庭·7月28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贵港港北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委·5月10日熊潇敏律师在扶绥法院调解

 
上一篇南宁律师:竞合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下一篇南宁律师:女童小区轮滑受伤 家长物业各担半责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