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贪玩是小孩的天性,但如果在没有监护人看管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玩耍时受伤,责任谁来承担?河南省许昌市的小玉便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中玩耍受伤,其家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今天,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和家长各承担一半责任。
今年9岁的女孩小玉独自在居住的小区院内二楼公共平台滑轮滑,恰巧碰到正在修建的喷泉池边因拆除护栏而留下的尖锐铁质接口上,导致左手手腕内侧大动脉0.1毫米处血流不止。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腕部皮肤挫裂伤、左屈腕肌腱挫断伤。经鉴定,小玉的损伤不构成伤残。小玉的家长认为,物业公司在拆除二楼平台上的护栏时,未对损坏的地方进行全部修复,小玉所受伤害与物业公司留下的安全隐患且怠于修复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小玉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故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小玉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2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及设施的安全保障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将小区内景观水池周围的护栏拆除后,并未对因拆除遗留的尖锐铁质接口进行妥善处理,从而加大了小玉在该处游玩时所遭受的危险,理应对小玉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小玉作为未成年人,独自一人在并不符合玩耍轮滑的场所玩轮滑,且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小玉的父母未尽到法定监护人应尽的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对小玉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小玉的各项损失为7354.43元,物业公司应承担3677.22元。
(赵市伟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