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7/28 15:35: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综上所述,银行不能基于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而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该预告登记可以理解为一种债权质权,质权人为银行,出质人为借款人,债务人为开发商。当借款人即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办理过户手续,银行可以行使质权,将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将预售房屋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在房屋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后,银行对处置房屋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程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