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领域的两大基本责任形态,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民事关系的复杂化,及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分离,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独立,但又不能截然分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就是两者交叉的典型表现。
2014年3月,阜阳市颍东区某农药门市部(以下称农药门市部)与青岛某药业公司(以下称药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同年7月,农药门市部向药业公司支付30万货款后收到药业公司发出的某品牌农药,时值虫害盛行期,该批次农药短时间内便销售一空。后经检测该批次农药系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农产品大幅减产,为此农药门市部赔偿了农户的部分损失。后农药门市部和药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分歧,诉至农药门市部所在地法院。
本案中,一方面,药业公司向农药门市部交付的标的物经检测系不合格产品,显然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面,药业公司所交付的不合格产品给农药门市部造成了财产损失,侵犯了农药门市部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案件受理后,药业公司认为双方争议属合同纠纷,且合同中已对诉讼管辖作出明确约定,据此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移送至药业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经审查,农药门市部起诉书中起诉的事由是药业公司违反了法定禁止性的义务,即制售不合格产品,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请求药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实际上合同法已经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的权利,本案农药门市部选择请求药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药业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权,法院如何确定案件性质,是责任竞合制度下所带来的实际问题。案件如何定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即对方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更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给予重视。
作者:江飞 颍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