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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竞合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6/6/28 10:40: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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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侵权人究竟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还是按份责任,取决于他们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同一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类型。在每个侵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损害结果不可分的情形下属于并发的侵权行为,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可相互替代,各行为人的责任大小不可区分,因而承担连带责任。在每个侵权人的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害且损害结果不可分的情形下属于行为或原因竞合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形成是数行为结合或各原因力的累积,可根据各行为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比例 ;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各侵权人亦应承担法定的按份平均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每一个参与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人,其行为都是损害的潜在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只是具体侵权人不明确,从保护受害者权益角度考虑,法律对数个侵权行为人科以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我国立法上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在审判实务中,应依据以下标准确定法条适用顺序。首先应确定数各侵权人之间有无共同故意,无论侵权人是否明确,只要各侵权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则应认定为共同加害行为,适用共同侵权规则。其次,在数个侵权人之间无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形下,考虑具体侵权人是否明确,若侵权人不明确,则考虑适用第十条之共同危险行为之规定 ;若侵权人明确且无共同故意,则应进一步查明是否造成同一损害,进而探讨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之适用。若未造成同一损害,则不应作为多数人侵权处理。在造成同一损害的前提下,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不可区分、可相互替代,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聚合的因果关系,则应适用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并发的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并非每个人的侵权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各行为或原因力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则适用第十二条规定,认定为竞合的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作者:赵彬 谢春艳)

  来源: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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