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事故足以查明不影响保险赔付。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事项的确定是正确赔付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延迟通知责任,主要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迟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清,进而影响保险赔付。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迟通知,且能举示相关证据足以认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事项时,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领取身故保险金需要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庭审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举示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卫生院的诊断,均证实张女士系溺水而亡,故本案涉及的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可以确定。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属于非意外身故,因此应依约定赔付。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正当理由延迟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且足以举示充分证据查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等,故保险公司应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赔付,即另行支付保险金78600元。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