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无法确定侵权第三人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承担

 

发表时间:2016/3/25 10:28: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2.安全保障义务人属于间接侵权人,其承担的责任位于第二顺位

  在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加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基于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疏于采取措施预防危险发生、消除和控制危险、防止损害后果扩大等。而第三人则是因为其实施了加害行为,该加害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均违反了法定义务,其侵权行为产生了竞合,应各自对受害人负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因第三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了积极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故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为第一顺位责任。而安全保障义务人一般只是因为消极不作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客观上为直接侵权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条件,间接地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属于间接侵权人,其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应为第二顺位责任。即在第三人明确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仅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其只能先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不明确或不能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才能请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相适应

  根据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划分,补充责任可分为完全的补充责任和有限的补充责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当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或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前者中的补充责任人应当就全部赔偿义务或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后者中的补充责任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或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有限责任。本案中,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与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产生竞合,受害人喻某本应首先要求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第三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徐某的赔偿责任归于消灭或在相应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责任。但在本案第三人无法确定而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徐某只在其能够防范、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以及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合理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有限补充责任。若不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等因素,无论是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无赔偿能力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要求其在相应的补充责任范围外承担责任,都会不合理的加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负担,不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作者:李春伟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事律师,广西专业民事案件代理人,广西标的大的合同纠纷,南宁合同律师在线咨询,南宁法律顾问,南宁律师排名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民商事律师,广西专业民事案件代理人,广西标的大的合同纠纷,南宁合同律师在线咨询,南宁法律顾问,南宁律师排名 相关新闻:

·黄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委托)·6月4日熊潇敏律师与团队曾繁科律师在崇左法院
·4月1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不喝不劝,能喝不灌,喝醉送走,酒后别乱,牢
·[南宁律师] 男子饮酒过度身亡 同桌3名酒友被判·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公司管理人员未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导致160万损失·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

 
上一篇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
下一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其质押的动产有优先受偿权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