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律师:车主对车辆管理不善 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担责

 

发表时间:2016/3/14 15:06:42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对车辆保管不善,随意放置车钥匙,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2月2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车主韦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30日,被告李某私自驾驶被告韦某所有的“山东神工”小型铲车行驶到柳州至凤山XQ58路柳州与柳城交界50米处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车辆铲斗前部位与原告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原告黄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共计造成原告黄某合理经济损失88430.25元(其中被告李某已经支付12000元,被告韦某已经支付25000元)。原告黄某认为被告韦某与被告李某系雇佣关系,被告韦某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遂起诉要求被告韦某、被告李某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韦某辩称,其与被告李某不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且全案证据也未能证明被告韦某与被告李某系雇佣关系,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柳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韦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相互熟识,被告李某经常在被告韦某家中居住,被告韦某在明知被告李某于本案事故发生前曾驾驶其铲车外出的情况下,仍然将车钥匙留置在车内,致使被告李某可随意驾驶铲车,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被告韦某对其车辆管理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其对于原告黄某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韦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韦小玲 编辑:张磊

  文章出处:柳城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专业民事律师,南宁专业侵权纠纷律师,南宁知名民事诉讼律师,南宁民事诉讼代理人,南宁律师在线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专业民事律师,南宁专业侵权纠纷律师,南宁知名民事诉讼律师,南宁民事诉讼代理人,南宁律师在线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黄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委托)·6月4日熊潇敏律师与团队曾繁科律师在崇左法院
·4月1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南宁律师] 男子饮酒过度身亡 同桌3名酒友被判
·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公司管理人员未执行公司财务制度导致160万损失
·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上一篇南宁律师:承揽人未尽审查义务,发生事故需担责
下一篇南宁律师:非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体和过错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