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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网络测评文章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6/1/19 11:36:38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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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是范围应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尽可能实现对受害法人名誉的有效挽救与弥补。二是方式应与侵权行为实施的方式相当。如侵权行为以网络为平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应通过网络途径实施,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则应采用能达到同样效果的替代方式。三是澄清声明等刊登时间,应根据影响范围大小、影响消除难易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内容应由法院审查并同意。如行为人拒不履行,法院可依职权公布判决主要内容与相关案情,相关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最后,关于赔礼道歉。该项主张通常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并提出,适用规则亦基本相同,通常以公开为原则。本案侵权测评文章刊登在泡泡网上,影响范围为全国。原告要求被告在泡泡网上刊登致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范围与方式上均与侵权行为相当,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刊登时间,法院综合考量酌定为连续15日。

  (作者:徐俊 俞硒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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