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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原告系某自平衡电动车生产企业,被告运营的泡泡网是主要发布各类产品的测评文章、最新资讯和经销商信息等内容的知名网站。泡泡网选择了目前市场上七款主流自平衡电动车(均非新车)进行测试比较,其中包括原告的产品。2014年7月4日泡泡网刊登了测评文章,显示原告产品在关键性能测试中排名最后,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中国经济网、网易等网站对该文进行了转载。
原告认为被告的测评文章不符合实际,严重影响了潜在消费群对原告产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欲,且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产生了较广泛的恶劣影响,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泡泡网上该文章;被告要求中国经济网、网易等网站立即删除转载的文章;被告在其网站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公证费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测评文章涉及对原告产品的负面评价,且建议慎重购买,系建立在缺乏正当性的测试基础上,其存在过错。文章刊登于泡泡网并被多家网站转载,对原告名誉构成了侵害。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泡泡网上该文章;在泡泡网连续15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公证费、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不同观点】
随着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科技产品种类与品牌层出不穷。在帮助消费者与爱好者提升产品比较的准确度从而作出最优选择的层面上,产品测评文章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测试与评价过程中若不能把握正确尺度,特别是在网络传播的情况下,易对名誉权造成侵犯。本案系一起此类新型名誉权侵权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续航里程测试中,用录像、照片的方式对测试全过程进行了记录,不存在捏造事实或虚构事实的情况。测评文章中已经说明,七款测试车并非全新车辆,且续航里程与路况等诸多因素有关,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恶意诋毁原告的名誉,刊登此测评文章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具有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权利。司法实践对于消费者行为的过错程度与违法性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只要不存在恶意侮辱、诽谤,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泡泡网旨在面向广大数码电子产品用户和爱好者,提供资讯、互动、购买等服务,站在消费者角度对产品质量进行评论,其测评文章不构成侵害被告名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并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测评文章不能作为消费者的权利而受到宽松认定的保护。被告虽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亦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须为此承担责任。被告测评文章表面看上去真实,但受测试产品的折旧度并不一样,故测试结果及评论建议并不具备正当性。如今此类网络文章对消费者购买意向产生的影响增大,对产品名誉的作用亦被放大,故制作发布者应具有更高的审慎义务。测评文章被发布于泡泡网并被转载,足以造成原告产品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南宁律师提示:
【法官回应】
制作并发布产品网络测评文章应持审慎态度
判断产品网络测评文章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充分考虑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平衡协调,同时警惕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1.责任认定
认定是否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应结合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进行判断。
一是行为人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我国台湾地区法将侵害行为区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实行二元化保护。意见表达乃主观之价值判断,无谓真伪,应予更多的容许以保障言论自由。事实陈述涉及真实与否,攸关名誉甚巨,应受到更多规制。若二者混合,则应分别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