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双方对以6月12日合同还是6月25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参照依据产生争议。该两份合同除对工程质量约定一致以外,对工程价款、施工范围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均不一致。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等实际履行情况看,因双方均未按照两份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难以确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就工程价款优惠率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而言,6月25日合同比6月12日合同约定的内容更趋公平、合理,且经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备案,签订时间也在6月12日合同之后,所以,终审判决以6月25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参照依据,符合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精神。
本案案号:(2011)洛民三初字第37号,(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66号,(2013)民申字第1791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卢红丽 王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