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民间借贷案例参考]如何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发表时间:2011/11/23 22:34:24 来源:江苏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再审期间,原审原告刘青陈述起诉前不认识原审被告周猛,原审被告周猛未向其联系借款,款是给原审被告许兴海的,原审被告许兴海收款后出具收条,不久后,原审被告许兴海将原审被告周猛的借条交给他同时撤回收条,该款借出后未联系过原审被告周猛。

  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刘光传的证明一份、许兴海的证明一份、许兴海的收条一张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东海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周猛与原审原告刘青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审原告刘青虽持有原审被告周猛的借条,但该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原审原告刘青与原审被告周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理由如下:1、该借条存在瑕疵。涉案借条虽然写明借款人为原审被告周猛,但没有写明出借人,该借条不足以证明此借款的债权人为原审原告刘青。2、本案起诉前,原审原告刘青与原审被告周猛互不相识,庭审中原审原告刘青陈述原审被告周猛未向其联系借款,与诉状中陈述原审被告周猛找其借款59000元相矛盾,原审原告刘青决定出借大额现金给原审被告周猛不符合常理。3、庭审中原审原告刘青陈述借款交付给原审被告许兴海,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已交给原审被告周猛,因此不能认定原审被告周

  猛就是原审原告刘青出借款项的借款人。4、原审原告刘青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审被告周猛委托原审被告许兴海向其借款,因此不能认定原审被告周猛和原审被告许兴海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5、刘光传的证言与两原审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涉案借条系原审被告周猛向刘光传借款时形成(此借条上不包括“担保人:

  许兴海,2008年7月20日”字样),该借条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原审被告周猛的清偿行为而归于消灭。至于原审原告刘青和原审被告许兴海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审原告刘青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1日作出(2009)东民再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本院(2008)东民二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刘青的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刘青不服一审再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刘青与周猛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同时认定上诉人刘青与被上诉人许兴海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显然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许兴海辩称:原审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再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刘青与被上诉人周猛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刘青在本案起诉前与被上诉人周猛互不相识。庭审中上诉人刘青陈述被上诉人周猛未向其联系借款,与诉状中陈述被上诉人周猛找其借款59000元相矛盾,上诉人刘青在不认识被上诉人周猛的情况下出借大额现金不符合常理。证人刘光传的证言与两被上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借条系周猛向刘光传借款时形成。因此,上诉人刘青虽然持有被上诉人周猛的借条,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审认为上诉人刘青与被上诉人许兴海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上诉人刘青可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上诉人刘青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情况较多,有的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主要是借条)、虚构事实,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国家、集体或自然人)的利益,等等。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规则,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是否以借条为主
更多与 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规则,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是否以借条为主 相关新闻:

·10月24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来宾中级法院开庭·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委托)
·韦某民间借贷、破坏生产经营刑民专项服务(已·最高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防范化解各
·最高法明确“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犯罪·7月10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武宣县法院开庭
·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委托)·5月14日熊潇敏律师在柳州鱼峰区法院开庭

 
上一篇[以案说法]夫妻一方代签的调解书对另一方是否有约束力?
下一篇刑民交叉案参考:被代理人不能以代理人抗辩先刑后民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