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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本案应定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发表时间:2011/10/22 9:13:0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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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方某等人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被告俞某的要求,为俞某打制家具、天花、地板等特定劳务,虽然方某等人是自己准备工具,所提供的劳务也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但俞某是按照方某等人的做工天数,以每人每天30-33元的工钱支付报酬和提供午餐,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钱,完全是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原告并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且被告俞某在一定程度上对方某等人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指挥职能,其工作性质也没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规定(虽然是讨论稿,但法理是相通的):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

  (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广西专业律师网律师/南宁律师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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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简介▎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创建于 1993 年 6 月 1 日,直属广西区司法厅管理,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着名学府,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1999 年,荣获广西区人民政府、人事厅和司法厅联合授予的 “ 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 ” 、“司法机关重建 20 年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 2004 年被司法厅授与“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08年10月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11年被为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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