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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夫妻离婚后未分割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发表时间:2011/10/2 11:36:4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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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章静和祖磊结婚10年了,也许他们不知道如何给婚姻保鲜,10年后他们觉得自己的夫妻生活索然无味,他们也试图用各种方法挽救这场维系了10年的婚姻,争吵、冷战、厮打,感情的裂痕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共同生活了。章静提出离婚,祖磊随声附和,一切都是那样的自然而然。

  2009年7月的一天,俩人一起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祖磊生活,抚养费由祖磊负担;住房、家具、现金归祖磊所有;营业用归章静所有;祖磊一次性给付章静10万元钱;无债权俩务。签名,捺印,红底金字的结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走出民政部门,他都有一种莫名的惆怅,说不清离婚对于他们是得大于失,还是失大于得。

  一次偶然的机会,章静发现祖磊在3年前曾借给朋友余忠6万元钱,她去找祖磊要问个明白,祖磊矢口否认有这笔债权,章静当即打电话找来了余忠,余忠如实陈述了3年前因为做生意借祖磊6万元钱的事实,在章静的要求下,余忠补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交给了章静。

  [法庭对质]

  章静认为祖磊借6万元钱给余忠的事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6万元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有自己的一半,祖磊不同意,章静把祖磊告到了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祖磊在法庭上说,自己确实在2007年借给余忠6万元钱做生意,但余忠已在2008年3月把钱还了回来,他把这6万元钱投入了自己的网络生意,由于生意不如意,亏掉了。祖磊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实话,他申请余忠出庭作证。余忠作证时说,2007年他向祖磊借了6万元钱做生意,2008年3月已经归还,借条是因为祖磊与章静闹矛盾,为安抚章静后补的。余忠还向法庭出示了一张祖磊写给他收回6万元借款的收据,落款时间是2008年3月3日。章静认可借条是她与祖磊离婚后补的,但否认余忠还款的事实,更不认可余忠手里收据的真实性。

  [法官说法]

  法官分析认为:余忠陈述他与祖磊是铁哥们,借款时他没有向祖磊出具借据,这尚存情理之中,而还款时祖磊却向余忠出具了收条,这就有悖常理了,既然关系铁得借钱可以不写借条,哪里还有还款再写收据的道理;余忠说因为章静和祖磊之间闹矛盾,为了安抚章静就将已归还的6万元再次出具欠条,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接受的了;对余忠的证言不能采信。既然出借人祖磊和借款人余忠都说这6万元借款已归还,法院也不应做出相反的认定,但还款时间应认定在余忠向章静补写借条之后,也就是章静和祖磊离婚后。

  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章静离婚后发现她与祖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余忠享有债权,祖磊谎称该债权已在离婚前获得清偿,说明祖磊主观上有隐瞒债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债权致使该债权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分割的后果,章静要求再次分割这6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于是判决祖磊给付章静6万元的一半3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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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平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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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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