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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玩野战左眼中弹,旅游景点应否赔偿?

 

发表时间:2010/12/2 9:16:47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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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旅游景点玩野战,不料左眼中弹,罗先生于是将旅行社和旅游景点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旅行社无责任,旅游景点赔偿游客5.9万元。

  左眼中弹导致十级伤残

  今年23岁的罗先生是南海平洲人,2008年9月,罗先生与同事组团参加佛山某旅行社九江营业部(下称九江营业部)的清远野战、漂流一天游,双方还签订了旅游组团合同,九江营业部承诺送5元/人的旅游人身意外险。9月21日,罗先生在旅游景点经营的野战项目时,因护具存在破损缺陷,造成罗先生左眼中弹。同年12月29日,经司法鉴定,罗先生左眼为十级伤残。

  一审:旅行社与景点均担责

  去年6月10日,罗先生一纸诉状将旅行社、九江营业部以及旅游景点告上法庭,索赔6.8万多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罗先生受伤的损失合计为5.9万多元,而旅游景点和旅行社均需承担责任,遂判处旅游景点赔偿5.9万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

  旅行社无责 景点赔5.9万

  一审判决后,旅游景点、旅行社和九江营业部均不服提起上诉。旅行社上诉称,与罗先生一同参加野战活动的其他人,也可能会受到伤害,但实际上只有罗一个人受伤,因此罗只是个案;旅游景点则认为,罗的护具不存在问题,造成罗受伤的唯一原因是罗在游戏中擅自摘下头盔,因此,旅游景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罗的损失系因提供野战旅游服务项目的旅游景点未尽到告知、警示义务而造成,而景点开办彩弹野战娱乐项目已经过省公安治安管理局验收批准,因此旅行社和九江营业厅已尽到谨慎选择义务,无需对罗的损失承担责任。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旅游景点需赔偿罗先生5.9万元的判决,改判旅行社和九江营业厅无需承担责任。

  (刘艺明 通讯员 黄志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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