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宿女友意外一氧化碳中毒致脑残,同居男友应否担责?
案情简介
苏州女孩冯小兰与男友林江帆相识恋爱,已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8年4月2日,冯小兰高兴地随林江帆来到林的家中,当夜未归。次日中午,林江帆发现冯小兰突然在室内昏迷。随后众人立即把冯小兰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煤气中毒。林江帆及其家人前后共支付了治疗费用近二万八千元。冯小兰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为女儿讨回公道。
女方父母认为,2008年4月2日,冯小兰随林江帆共同居住于林江帆父母家中。次日下午2时多,冯小兰母亲接到林江帆电话称冯小兰已被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诊断冯小兰为煤气中毒。冯小兰在男方家中煤气中毒,男方家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林江帆及其父母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5万多元。
经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缺氧性脑病(智力重度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冯小兰此次煤气中毒的后遗症评为二级伤残。建议事发后六个月内考虑营养支持;其住院期间应考虑两人护理,其后可综合考虑一人护理,目前仍存在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
律师分析
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冯小兰因与林江帆系恋爱关系,冯小兰留宿于男友父母家,后因一氧化碳中毒而致残的事实,有医疗机构的诊断及鉴定意见证实。男方父母作为房屋及屋内财产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对其家中的设施负有对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对留宿的冯小兰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冯小兰系自身行为或另外第三方行为致伤的情况下,可推定冯小兰因男方父母家中设施问题致一氧化碳中毒。男方及其父母作为家中设施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对冯小兰一氧化碳中毒致残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冯小兰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留宿男友家中,也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故对冯小兰一氧化碳中毒致残的后果,冯小兰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林江帆及其父母应对本次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应给付原告冯小兰赔偿款人民币近40万元。此案经二审审理,最终维持原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