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由注册建设银行e付卡、绑定支付宝信用卡通过实名认证、使用支付宝“借呗”进行贷款三个行为组成。第一个注册建设银行e付卡的行为是被告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冒领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基于错误认识通过其e付卡注册。第二个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行为。被告人在网络上非法购买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并在所购买支付宝上绑定之前申请的e付卡以通过实名认证,进而获取蚂蚁“借呗”功能的资格并享有一定贷款额度。第三个行为是骗取蚂蚁“借呗”贷款的行为,被告人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和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蚂蚁“借呗”平台即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误认为是被冒用人陈辉等人本人贷款,并基于此错误发放了贷款。此外,被告人前后21次使用的同样的方法骗取蚂蚁“借呗”贷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
本案案号:(2015)温平刑初字第1240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郑永建 郭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