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其财物。而区分盗窃等侵财型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手段、方式并结合常情常理的角度分析。首先,本案的侵财方式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被害人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财物。其次,从常情常理的角度分析来看,被告人对自己秘密窃取微信支付账号和密码的行为性质认为是盗窃行为,而后续使用他人微信账号和修改密码的行为只是为了实现盗窃目的采取的手段。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韩瑞锋 作者单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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