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脱保”后,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投案的认定,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后又逃跑,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投案的,仍可认定为自首。其理由是公安机关追逃只是侦查手段,而非强制措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形式上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好像符合《解释》第一条“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事实上不然。“脱保”的前提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也已被讯问,这就丧失了投案自首的主动性,故不应认定为自首。
如果对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脱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投案的认定为自首。会导致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便会逃跑一段时间,而又投案自首,获取从轻或减轻条件,这就势必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这样认定随意性很大,是很不科学的。
对于“脱保”后投案行为的评价,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来定。对“脱保”后又自动归案的,较之“脱保”后拒不归案的,一方面降低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反映了其自身危害性的消减。对“脱保”后又自动归案的认同,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要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作者:杨士军 作者单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