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中院裁定谷某某、沈某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游戏网站经营者不提供筹码变现,但明知平台内存在大量赌博行为和提供变现者(即银商),并为玩家和提供变现者的筹码变现创造便利条件,其虽与提供变现者无直接意思联络,但两者相互默契,形成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统一,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且从中非法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情
2011年底,被告人沈某明知谷某某经营的三五游戏网站从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要求与谷某某合作继续运营该网站非法营利。2012年1月9日,谷某某将三五游戏网站名称变更为飞五游戏网站,域名变更为www.gamefive.com,继续运营。2012年 5月11日,浙江五舞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沈某持有85%的股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谷某某以其姐夫管恩源的名义持有15%的股份,为公司副总,技术负责人。
飞五游戏网站设立了斗牛、欢乐五张等游戏供玩家以欢乐豆为筹码投注赌输赢。网站内存在大量的通过买卖欢乐豆赚取差价的中间商,俗称银商。玩家赢取欢乐豆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流转、变现,一是通过网站内“银行-用户充值”模块,相互流转欢乐豆,网站扣取2%的欢乐豆;二是假装游戏,玩家选择强退逃跑,投注的欢乐豆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双方再通过私下方式进行结算。
飞五游戏网站通过开设在易宝上的6个账户以及快钱上的两个账户接受玩家充值,合计人民币3.43亿元,其中3.41亿元元兑换成欢乐豆作为筹码投注。
经鉴定:飞五游戏网站共有注册用户约130万个,欢乐豆系筹码,具有投注功能;游戏平台中的“银行-用户充值”具有用户间欢乐豆转移功能,转移过程中系统自动收取2%的手续费;欢乐五张自由对战可以自由进入,可以设定游戏密码,实现锁桌功能。注册用户中游戏签名含有买卖欢乐豆、联系电话等字眼的用户为近3000个,即银商账户。
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飞五游戏网站,发行欢乐豆作为筹码投注,设置欢乐豆转移功能,明知网站内存在大量交易欢乐豆的行为,不采取技术手段禁止,反而设置专门游戏房间便于欢乐豆变现为法定货币,给赌博提供场所,属于建立赌博网站并接收投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遂判决:被告人谷某某、沈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
谷某某、沈某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飞五游戏网站具有赌博性质,并为玩家提供赌博便利
第一,该网站有通比牛牛、欢乐五张等九种涉赌游戏,其中欢乐豆模式以欢乐豆作为筹码,用于投注,结算输赢,欢乐豆随输赢转移,这种游戏没有任何技巧,完全是碰运气,是偶然性的输赢,系赌博。第二,网站接受玩家充值资金达3.43亿元。飞五游戏通过玩家充值发行虚拟货币飞五币,飞五币可以兑换欢乐豆。飞五游戏网站共通过开设在易宝和快钱上的账户接受玩家充值,合计人民币3.43余亿元并兑换成欢乐豆作为筹码。第三,网站、银商和玩家之间存在资金流转与结算关系。玩家可以通过网站找打广告的银商用人民币向其购买欢乐豆。玩家赌博之后还可以通过银商将赢取的欢乐豆逆向兑换成人民币。这种逆向流转和结算关系是禁止的。第四,飞五游戏网站对游戏筹码在用户之间的转移没有禁止性和限制性,对转移筹码的玩家没有惩罚性,没有做到兑换货币的禁止性。区别于普通游戏网站,对“逃跑”这一游戏行为设立惩罚性制度,飞五游戏网站对“逃跑”没有任何限制并可常态发生,为玩家和银商实现欢乐豆和法定货币的任意兑换提供便利。通过从游戏的性质、资金的流转与结算,以及对比合法的游戏网站,认定飞五游戏网站具有赌博的性质,并为玩家提供可以赌博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