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撞击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汪志龙采取故意向右急转弯的方法撞击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这种撞击行为明显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此外,根据公安部的相关立案标准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毁损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汪志龙的撞击行为致使被害人车辆物损人民币5618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被告人汪志龙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李 俊 白艳利 蔡浩若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文系南宁知名刑事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