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滥用职权类犯罪,则应当查清当事人是如何滥用职权的,是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还是违背法律授权的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因滥用职权而使哪些人受益,如何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权益,造成了哪些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等。
对于徇私舞弊类犯罪,应当查清当事人是如何屈从私情,照顾亲友和私人利益进行违背职责的非法活动,使自己或他人获得了哪些利益,如何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等,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后果及恶劣影响等。
对于客观方面的证据应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第一,职权的证明。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行为人应当履行职责的义务,这是针对渎职不作为而言;二是行为人正当履行职责的程序、方式、方法以及动机、目的、意图,这是针对作为而言。
第二,行为的证明。在证明对象上,对于渎职作为的证明内容应该包括: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和行为人行为的不正当性。对于渎职不作为的内容应该包括:证明行为人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和某种行为是行为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即行为人负有履行某种职责的义务。
第三,因果关系的证明。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遵循以下步骤:首先,根据“必要条件”标准,确定事实原因圈。即以危害结果为原点,以“若无A即无B”这一逻辑公式为判断标准向前追溯考察,凡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这种联系的因素,均可归入原因范围,无论其是否属于人的行为。其次,根据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以对危害结果起作用的程度为依据,挑选对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事实原因作为法律原因。
第四,损害结果的证明。损害结果是渎职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要素,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时其证据可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是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二是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案发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三是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是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秩序。
(作者:高恩泽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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