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2月,韦某在自家菜地里播种罂粟,于2015年2月份被公安民警发现并依法铲除其所种的罂粟苗。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27日对韦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执行的地点在其韦某家中,同年8月26日解除监视居住。
【分歧】
在本案中,对韦某采取的监视居住期间能否折抵刑期这一问题存在分歧。一种意见是认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离开居住地,其行为也受到公安人员的监视,应将监视居住期间的期限折抵刑期。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人生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是完全被剥夺,不应将监视居住期间的期限折抵刑期。
【分析】
那么监视居住就在家里到底能不能折抵刑期?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的条件必须是指定监视居住。法条中的“居所”应是指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除了犯罪嫌疑人原“住处”、“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以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临时居住并且可以接受讯问的处所,而本案的被告人被监视居所的执行地点是在其家中,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期间的天数不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