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第一次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仓皇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因心神不宁而再次违反注意义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此种情形下,其认定与处罚对第一次交通肇事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所以,如果先前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按一罪处理,如果前后两罪均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在其适用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因慌不择路或害怕他人追赶,而不顾一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表现为超速行驶,进入非机动车道,在人多车多的情况下不减速、不避让,因而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这时,行为人的主观上已由过失转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应当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果前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对行为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在逃跑过程中,遇到执法人员或其他人的拦截,故意朝拦截人猛撞,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明知被害人被其汽车挂住,仍不停车,致使被害人倒地,被拖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具体意识和意志因素,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结束语: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关案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与处理。要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就必须根据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各种现象和其所依据的相关理论相结合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使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具体个案,得到正确解决。
作者:华州法院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