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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南宁刑事律师: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如何判刑?

 

发表时间:2013/6/19 22:03:0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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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南宁刑事律师: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如何判刑?

  网友咨询:其亲戚因涉嫌招摇撞骗罪已被刑事拘留,但弄不明白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哪里?两罪是哪个罪名会判得更重?

  南宁刑事律师回复: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有: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4、犯罪数额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5、 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如为了感情,或欺骗感情),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关于招摇撞骗罪的量刑问题,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每个案件都会不同的细节和情节,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或者减轻自己的刑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最好聘请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出庭辩护。(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熊潇敏律师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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