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取保候审的审批时限及条件 /熊潇敏律师整理
南宁刑事律师推荐“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对申请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在时间上作了一点修改,主要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益。南宁律师办理取保候审参加资料收集如下: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此条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代为申诉、控告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的时间上大大缩短。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南宁刑事律师在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时大多参考的条文是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该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办案部门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情况下如果办案机关同意办理取保候审,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在争取取保候审的基础上再进行有力辩护,通常会有缓刑。不过南宁刑事律师建议,申请取保候审最好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申请会更好些。